中文 | English

税务停(复)业登记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税务 >> 税务代理 >> 税务停(复)业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停业税务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如何办理停业税务登记:

(一)持工商部门开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许可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并携带应封存的税务登记证件,交税务所核准;
(二)持税务所核准的《停业申请审批表》到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税务机关核准后,作停业处理,同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开具《核准停业通知书》;
(三)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准后,方可延期。对未按期复业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作非正常户。
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复业税务登记:

停业期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到核准其停业的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如何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三) 纳税人停业期满,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及复业申请报告,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
(四)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发放《复业单证领取表》;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填报《复业单证领取表》;
(六)税务登记机关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复业手续,发还税务登记证件;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持税务登记证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主管税务所报到,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座1508室1709-1710室  邮编:100048

联系方式:010-51798105,审计专线:010-51798103,400电话:400-151-9559

传真:68419559  E-mail:psda@263.net   京ICP备05036861号-1    公安局备案号:11010802017652  技术支持:35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