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企业合并登记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工商 >> 工商注册 >> 企业合并登记

企业合并登记注册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企业合并的,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局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 )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8、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10、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1、《指定(委托)书》;

12、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11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内资公司合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

2、合并协议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式;

(8)签约日期、地点;

(9)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5、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6、合并后的验资报告;

7、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8、《指定(委托)书》;

9、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二)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公司除提交上述2、3、4、5、6、7、8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的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座1508室1709-1710室  邮编:100048

联系方式:010-51798105,审计专线:010-51798103,400电话:400-151-9559

传真:68419559  E-mail:psda@263.net   京ICP备05036861号-1    公安局备案号:11010802017652  技术支持:35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