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指南
注:新办企业申请认定软件企业需致电本事务所咨询!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申请认定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二份,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二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网上回复信息提供二份指定的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加盖财务章;
(7)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二份,加盖财务章;
(8)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