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税务新闻

您现在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税务新闻

购买商业保险能少缴个税!掏钱之前你得看看这

发表日期:2015-09-09 发表人:

 备受关注的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于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和相关问题。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简称个人税优健康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和产品设计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这个被认为是保险行业巨大利好的政策,真的带着“春风”扑面而来了!

  买商业保险能少缴个税,这事儿千真万确!不过,小编提示,在掏钱之前,一些政策规定的细节要了解清楚了!

 

凭专用单证可免税2400元/年

 

   财税[2015]56号文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身份和纳税情况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保险公司在确认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后,应向其开具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专用单证,用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

 

带病也能投保,是真的

 

  《办法》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其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也就是说,生病的和生过病的,都能投保!这是真的!

  这个规定非常具有突破性,买过保险的都知道,像商业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通常会对带病投保人拒保,或者投保人患病后第二年不能续保,或者对既有疾病部分做出除外责任、加费等处理。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不得拒保”,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所以大家买个人税优健康险时,一定要注意这个条款哦!

 

这类保险具有投资功能

 

  《办法》明确规定,个人税收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也就是说,这类保险产品不论如何设计,都必须同时具备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个人账户部分的投资功能!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一般来讲,如果单纯是医疗保险的保障功能,如果是一个身体健康的年轻人,可能会觉得自己不需要,但是如果这个产品又同时具备了比较好的投资功能,那样人们会觉得掏钱买这份保险,既起到了风险防范功能,存进去的钱到时候还能拿回来,并且还能得到比较好的投资收益。

 

80%保底,理赔不能任性

 

  《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即使想方设法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可能也多赚不了钱哦!这钱很可能还是会返还到被保险人账户里!

  没错,这条规定就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程度上受益。

  另外,对于保险金额,《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这些条款都是对这类健康保险产品的理赔做出限定,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哪些公司能卖税优健康险

 

  《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二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三是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办法》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应按照费用分摊的相关监管规定,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归集和分摊,不得挤占其他业务的成本,不得把其他业务的成本分摊至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

  《办法》对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的公司专业化水平和财务核算要求较高,规范经营,这个对咱纳税人有利哦!

 

个人税优健康险大事记


 

  • 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健全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 2014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 2014年10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完善财税支持政策。

  • 2015年5月6日,商业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正式落地。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 2015年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此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 2015年8月18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返回】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A座1508室1709-1710室  邮编:100048

联系方式:010-51798105,审计专线:010-51798103,400电话:400-151-9559

传真:68419559  E-mail:psda@263.net   京ICP备05036861号-1    公安局备案号:11010802017652  技术支持:35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