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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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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登记

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内资企业管辖范围:

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集团;

(五)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小额贷款的企业;

(六)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七)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十)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原由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原由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五)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区县负责名称登记,需根据市局复核意见进行核准。

收费标准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地域或跨级别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

⑥分支机构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其所从属企业的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⑦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⑧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⑨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提请注意:

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③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

二、《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三、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延期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 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补发申请表》。

(五) 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信息调整。

申请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已核准名称企业信息调整申请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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