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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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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登记管辖

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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