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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76号公告带来的挑战—纳税人

发表日期:2015-11-25 发表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这一公告相比以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制度最重要的变化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且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一个年度内多次备案,按照76号公告规定,企业只要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一次即可。

 

  以上变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造成的影响是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在前,报送备案资料在后,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中享受税收优惠之后,报送备案资料之前,其是否有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的资格尚不明确;

 

  2.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因此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仅仅意味着税务机关形式上同意企业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但不等同于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实质性认可,在未来期间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核查。

 

  通过以上两点可以看出,76号公告在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税务机关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承担的风险。按照该公告的规定,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时,其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76号公告产生风险的来源。

 

  为了减少因此产生的风险,纳税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的决策。许多税收优惠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以留待年终汇算清缴时享受,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备案资料,可能在预缴申报时尚不能完全取得或不能预计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合理规划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如果有充分理由,认为符合条件并且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备案资料,就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税收优惠;对于申报时尚不确定能否满足享受优惠的条件,或者不确定能否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备案资料,则应当推迟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以减少税收风险。

 

  二、严格按照76号公告规定收集和提交留存备查资料。按照76号公告第3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除了履行备案义务之外,还需要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按照该公告第15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此项留存备查资料的作用是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因此企业应当严格按照76号公告在附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内容收集留存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日后难以取得的资料和外部传来的资料,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及时取得,避免遗漏。

 

  为了确保留存备查资料具有证明力,企业还需要对其内容和形式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内容方面,企业需要审核:1.留存备查资料系真实存在而非伪造、变造;2.留存备查资料内容与企业备案资料内容相吻合,前者能够证明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76号公告附录《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关于许多税收优惠项目的留存备查资料清单设有兜底条款,如“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因此企业除了按76号公告准备资料之外,还需要审核备查资料是否符合本省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免因遗漏而发生风险。形式方面,企业需要审核备查资料是否系原件,复印件是否加盖文件来源单位的印鉴和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严格遵守76号公告规定的报备程序和资料保管要求。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因此一个年度内享受税收优惠的报备期限,最迟不能晚于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另外一点是,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资料不能免除自己的保管义务。76号公告要求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如果企业保管不善导致留存备查资料在该期间内遗失或损毁,则未来可能仍然需要承担被税务机关否定享受税收优惠权利的风险。所以,企业必须注意按规定期限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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