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5-03 发表人:
北京市科委关于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资格到期前三个月内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为做好我市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参加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范围为我市2008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遵循自愿原则,企业复审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具体规定,在正式规定下发前,企业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一)、(二)款的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
五、请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做好复审工作准备。
六、有关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的正式通知为准。请企业随时关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的通知信息。
特此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资格到期前三个月内需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为做好我市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参加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企业范围为我市2008年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组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遵循自愿原则,企业复审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的具体规定,在正式规定下发前,企业可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二条(一)、(二)款的要求准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
五、请各区县科委、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做好复审工作准备。
六、有关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的正式通知为准。请企业随时关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的通知信息。
特此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