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登记注册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5-03 发表人:
关于取消部分登记注册收费项目的通知
(摘自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的要求,即日起取消以下登记注册收费项目:
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收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2.企业、个体工商户更换、增(减)营业执照收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3.企业、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收取的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费;
5.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注:此类型企业系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企业)。
北京经纪人协会
201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