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表日期:2015-07-08 发表人: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2014年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年报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为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重提示:凡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以及2015年1月1日至2月28日迁入本市且经市局登记注册的代表机构,尚未申报年报或已在网上提交材料,未办理年报手续的,请于7月15日前(含15日)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年报手续。逾期办理年报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我局网上年报系统申报端将于7月16日零时关闭,7月16日后代表机构补办年报须前往所在地工商部门,统一由当地分局外资科、企监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