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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规公布,7个行业不适用

发表日期:2015-11-12 发表人: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15〕119号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今后纳税人归集研发费用,并进行加计扣除就要按新规定来执行了,以下内容需要大家关注哦。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相关征管事项要注意


 

 

  政策适用企业类型

  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追溯扣除期限最长为3年  

  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研发费和经营费用要分别核算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后续管理将加强

  1.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2.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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